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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21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上卢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万家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pa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10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6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968元和执行费79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万家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且该房产存在大额抵押,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截至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16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0968元,执行费79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万家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本院均已有多起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83执21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永平
审判员冯青海
审判员甘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楼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