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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26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固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2577号5幢317室。
法定代表人:丁树芹,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系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应江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固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33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固能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固能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028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应返还请执行人上海固能实业有限公司质保金34300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47元、执行费4468.7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要求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明,暂未发现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本案已依法予以冻结,因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截至2021年06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3045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47元、执行费4468.78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固能实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已有6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3执26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金阳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吴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