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执恢87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被执行人:雷显著,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804781277。
法定代表人:应江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雷显著、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文生
审 判 员 李亮群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文杰
书 记 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