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传宏建材有限公司与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91民初444号
原告:安徽传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应德良。
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应江峰。
原告安徽传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宏公司)与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传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万家建设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传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万家建设公司支付货款1779680元及违约金(以177968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5日,传宏公司与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签订《御景城工程方木模板合同书》,约定传宏公司给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供应方木模板,规格183cm*91.5cm*1.45cm-1.5cm,单价60元/张;付款方式:传宏公司愿意2015年春节前不支付材料款,至春节后材料款满1500000元一个月内支付500000元,1000000元作为垫资款,以后每月支付所送材料的60%直至供货结束,按此方式付款,余款主体结构全部验收后六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不及息;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须承担欠货款的月1%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传宏公司按照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指令供货,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支付部分货款,2016年5月1日,双方经对账,达成《付款协议》:“一、经核对,传宏公司所供的模板材料款项总计2890000元,截至2016年5月1日,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已支付1110320元,尚欠材料款1779680元;经双方协商2016年5月1日前支付600000元,2016年9月1日前支付600000元,2016年12月1日前付清余款579680元,如未能按以上约定履行将按原合同执行。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其他仍按原合同执行,此付款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对账后,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未支付货款。
被告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和被告万家建设公司均未答辩。
原告传宏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御景城工程方木模板合同书》、《客户往来结算单》及《付款协议》等证据,证明其与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欠付其货款1779680元的事实;被告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万家建设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对原告传宏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传宏公司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传宏公司与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御景城工程方木模板合同书》及《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约定按照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万家建设安徽分公司是万家建设公司设立的非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万家建设公司负责清偿。原告传宏公司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传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79680元及违约金(以177968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9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698元,由被告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世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颖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