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特140号
申请人: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家道,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确认(2019)甬鄞诉东人调字第34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XX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2月27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02125元,于2019年3月1日前履行完毕;
二、若申请人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第一项条款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人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有权按原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调解协议为终结性处理意见,履行后双方今后无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9)甬鄞诉东人调字第34号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XX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俞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