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362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家道,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站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旺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100元,合计2125元,由原告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俞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