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5778号
原告
宁波市鄞州江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5056421E)。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雅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如飞,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松儿,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54522513M)。住。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大道**10-2(试点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沪杰。
第三人
宁波汇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71473462Q)。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广德湖路印象翡翠大厦****报)。
法定代表人:李纪元。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事由
原告以当事人之间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江丰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王晓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春洪
代书记员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