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8201号
原告:***,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骏,宁波市江北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大道326号1-7-24(试点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54522513M。
法定代表人:陈沪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周海华,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纬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海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鲁文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丁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