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鄞商初字第2357号
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212号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以被告浙江中纬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原告宁波市腾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