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玺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91民初105号
原告:日照玺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兖州路沙墩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GNB558。
法定代表人: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重庆路56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74565975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日照玺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玺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玺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玺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日照玺越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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