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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正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被执行人:日照正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大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丰基海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田坤。
被执行人:李永,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郭增平,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焦秀霞,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李伟,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李玟,女,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正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大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日照丰基海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田坤、李永、郭增平、李伟、焦秀霞、李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鲁1102民初67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92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5号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日照宇思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了公司的股权,限制法人、股东变更。2018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6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其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2018年7月18日被执行人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分期付款,并制定还款计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1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正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大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日照丰基海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日照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田坤、李永、郭增平、李伟、焦秀霞、李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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