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正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9892号
原告: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565975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军,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天,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正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口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617389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路西、海口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779115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正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