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日照中大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中大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民初28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单伟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伟涛,男,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日照中大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天津路中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652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大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5659758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诉被告日照中大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中大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00元,减半收取9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告日照中大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中大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均自愿承担。
审判长公衍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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