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9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山东中大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重庆路**。
法定代表人:徐美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山东中大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011.5元,负担执行费305元。
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11月26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山东中大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山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