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体育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中大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91民初1354号
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76649590L。
法定代表人:周传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大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重庆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5659758R。
法定代表人:徐美芳,经理。
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被告中大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事项进行处分,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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