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1342号
原告:浙江佳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时代大厦17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H2F0G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浙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道新塘路342号5023-50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1B8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中煤浙江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塘路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31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佳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浙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中煤浙江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佳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佳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