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86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海讯雄风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6239904。
法定代表人:杨仁芳。
被执行人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珍珠产品加工园组织机构代码:747718061。
法定代表人:戚鸟定。
被执行人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特色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7781155。
法定代表人:戚鸟定。
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解放村菜篮湖),组织机构代码:755941677。
法定代表人:许水木。
被执行人戚鸟定,男,1974年01月07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詹纳英,女,1977年01月31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戚铁彪,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吴维芳,女,1983年07月16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戚雄龙,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詹幼青,女,1957年09月11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戚雄武,男,1948年06月03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姚丽琴,女,1957年01月18日出生,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戚鸟定、詹纳英、戚铁彪、吴维芳、戚雄龙、詹幼青、戚雄武、姚丽琴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68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等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35898387.68元及利息、律师费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865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耀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