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执20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清泰街**,组织机构代码:704203527。
法定代表人叶青。
委托代理人蔡凌晓、陈宁,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旭阳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工业园区织机构代码:146282151。
法定代表人陈照米。
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解放村篮湖),组织机构代码:755941677。
法定代表人许水木。
被执行人众阳(桂林)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鲁山路**织机构代码:198851707。
法定代表人陈照明。
被执行人诸暨基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中路**A-S轴19-23轴**机构代码:MA2881CJ6。
法定代表人陈斌。
被执行人陈照米,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刘小平,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六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傅先祥,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亿达珍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产品加工园771945774。
法定代表人何伟永。
委托代理人阮亚军,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旭阳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浙江亿达珍珠有限公司、众圣集团有限公司、众阳(桂林)置业有限公司、诸暨基华贸易有限公司、陈照米、刘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2民初4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执20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仲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