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圣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2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珍珠产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戚鸟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99号海讯雄风大厦。

负责人:杨仁芳,系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特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戚鸟定。

原审被告:众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解放村(菜蓝湖)。

法定代表人:许水木。

原审被告:戚鸟定,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审被告:詹纳英,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审被告:戚铁彪,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审被告:吴维芳,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审被告:戚雄龙,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审被告:詹幼青,女,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审被告:戚雄武,男,194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审被告:姚丽琴,女,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上诉人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原审被告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戚鸟定、詹纳英、戚铁彪、吴维芳、戚雄龙、詹幼青、戚雄武、姚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檬杰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