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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5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3756T。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5941677J。
法定代表人许水木。
被执行人朱百超,男,1954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朱百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7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2000000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朱百超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7000000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84918元、诉讼费1311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朱百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朱百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朱百超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朱百超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朱百超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朱百超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名下857510010122808587恒丰银行账户、201000032466790诸暨农商银行账户、7334010182100053126中信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朱百超名下510529001445042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合计扣划55490.12元;被执行人朱百超名下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150号绿城百合公寓(南区)4幢011201室、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10号世纪花城紫竹阁9幢1单元401室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截止2021年12月27日,扣除诉讼费等费用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朱百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朱百超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水木、朱百超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朱百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水木、朱百超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朱百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58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陈宝良
审判员董建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