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圣集团有限公司

众圣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1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解放村(菜篮湖),组织机构代码:755941677。

法定代表人:许水木。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681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57.8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的,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培洪

审判员  徐龙华

审判员  赵晓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