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1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解放村(菜篮湖),组织机构代码:755941677。
法定代表人:许水木。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681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57.8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众圣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的,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培洪
审判员 徐龙华
审判员 赵晓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