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02民初1581号
原告: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系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会计,现住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马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通,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与被告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家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张琳,被告马家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马家村委支付税金共计359060.09元;2.要求马家村委以欠款359060.09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3.诉讼费用由马家村委承担。庭审中,鼎泰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税金217012.56元,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以欠款217012.5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鼎泰公司与马家村委于2015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室外道路配套工程施合同各一份,约定由鼎泰公司为马家村委的旧村改造4、9号楼以及3、4、7、8、9、10号楼室外道路及配套工程进行施工,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0858566.18元(不含税金),在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后,因马家村委需要开具发票才能付款,为此鼎泰公司开具了工程款发票共计支付税金217012.56元,该税金应由马家村委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鼎泰公司诉讼请求。
马家村委辩称,一、鼎泰公司所诉与本案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工程款是否包含税款及税款约定由马家村委负担,因此应当认定为工程价款为含税价格。至于在审计报告中所提到的和涉及的审计项目税金一栏为空白,该项空白不能作出工程款不包含税款的唯一解释,也不能说明马家村委具有支付鼎泰公司税款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二、本案的涉案工程由鼎泰公司承接,并以鼎泰公司的名义承建、竣工,纳税主体的法定性决定了只能由鼎泰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收入的纳税主体,本案涉案工程收入应当全部以鼎泰公司名义进行申报交纳税款,而客观上涉案工程已经由其收取了相应的工程款,符合纳税主体的一致性、法定性原则,同时纳税义务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征决定着纳税数额是必然发生及可预期的,鼎泰公司作为纳税主体交纳税款是其法定义务,交纳税款的数额也是可预期的,所应交纳税额是固定的,税种、税率是不变的,其应尽的税收义务也是具体明确的。此外由于涉案工程在事实上是以鼎泰公司名义施工,案涉工程款作为鼎泰公司的一项收入,需要交纳的各项税款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交纳各项税款的主体不会发生任何变动,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从鼎泰公司剥离,由马家村委交纳相应的税款。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约定鼎泰公司属于合法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鼎泰公司具有交纳税款的法定义务,由于双方之间并未约定税款由马家村委负担,因此鼎泰公司取得工程款收入所应当交纳的税款应由其负担,鼎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四、鼎泰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中第二项中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九民会议纪要中规定的是金融借款合同及相关借款案件应适用上述利率,因此鼎泰公司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鼎泰公司的诉讼请求。鼎泰公司在起诉状中自认是马家村委开具发票之后才予以付款,因此双方明确了对该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也约定了付款条件为开具发票而付款,本案中鼎泰公司所提供的相关发票并不是双方结算总值的足额发票,因此对工程款的支付应当由鼎泰公司开具全额发票才能予以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0日,淄博鹏润建工有限公司(淄博鹏润建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变更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马家村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15年6月18日,鼎泰公司与马家村委签订室外道路配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两份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均为:执行2003版《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版《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淄博市价格目表》以及相关配套的费用定额。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由淄博正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1日、2017年2月27日、2017年7月21日、2017年11月20日出具结算书四份,结算书中税金一栏均为空白。截止2020年4月21日,鼎泰公司共计给马家村委开具6526218.00元的增值税发票,缴纳税金217012.56元。
确认上述事实,有鼎泰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一宗、结算审核报告书四份、(2020)鲁03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淄博正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鼎泰公司与马家村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成立并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鼎泰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义务,并与马家村委审核结算完毕,马家村委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该工程款,鼎泰公司应当为马家村委开具发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工程款包含税金,即合同约定马家村委应当支付鼎泰公司因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产生的税金,但双方的结算书中税金一栏均为空白,也就是在审核账目时,未计入税金,故双方结算的工程款不包含税金。淄博正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常年从事建设工程账目审核工作,不会在审核时漏记税金,且结算书中有此一栏,唯一解释就是鼎泰公司与马家村委在审核账目时不让淄博正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核算税金这一项。纳税是我国每个公民及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鼎泰公司与马家村委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仅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税款,还应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本案中,鼎泰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交纳了相应的税款后,根据合同约定,马家村委应当向鼎泰公司支付该税款。综合考虑双方在本案中的行为,均有过错,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也正因为双方的这一行为,导致本案诉讼。再考虑不缴纳税金的获益方,其最终受益者,应该是马家村委,因此马家村委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鼎泰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马家村委在本案中承担70%的责任,鼎泰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马家村委应当支付鼎泰公司151908.79元(217012.56元×70%)税金,鼎泰公司自行承担65103.77元(217012.56元×30%)税金。
对鼎泰公司要求马家村委以欠款359060.09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因双方的行为均有过错,并存在违法性,对鼎泰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支付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税金151908.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6.00元,减半收取计3343.00元,由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负担1669.00元,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67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