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村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9月22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部分常用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资金并依法采取措施,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财付通账户存款1767.77元,其他已冻结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金额较小,无必要采取处置措施。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马家村民委员会及法定代表人王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77885.31元,本院依法执得1767.77元,未执得876117.54元。
经本院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且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77885.31元,依法执得1767.77元,对剩余执行标的876117.54元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剩余执行标的可认定为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执行债权现执行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2执11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辉
审 判 员 孙启福
审 判 员 李 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牛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