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淄博裕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1执保47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淄博裕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桓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保全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保全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10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伟
书记员  韩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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