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302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淄川区居民。
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法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川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