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02执恢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淄川吉祥生活区。
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锦绣花园13号商务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闫孔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恢5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