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川执字第258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3)第31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3)第31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