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2执19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8)鲁0302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申报令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当前财产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不动产、证券,也未查询到银行存款。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3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存款进行了查询,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报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50306元,未执行550306元。
经本院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应当认定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武建强
审判员***
审判员杨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