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邹民初字第1961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居民。
被告***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
负责人*乾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田翟路南首。
原告***与被告***、***来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起诉。
审判长孟莹
人民陪审员张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