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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初196号
原告:中电科(宁波)海洋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2#楼033幢17-1。
法定代表人:冯荣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登勇,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静,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大岙码头。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方存跃,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浙江新科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公前村外草屋29号。
法定代表人:方存跃。
原告中电科(宁波)海洋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方存跃、浙江新科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电科(宁波)海洋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初步达成和解一致为由,于2022年1月24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电科(宁波)海洋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凌云
审判员谭勇
人民陪审员董洪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