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宁波)海洋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电科(宁波)海洋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舟山市隆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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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执39号



申请执行人:中电科(宁波)海洋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2#楼033幢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84764277U。




法定代表人:冯荣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一波(特别授权),浙江子诚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毛艳艳(特别授权),浙江子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舟山市隆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海景城市花苑20幢二单元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8K15878。




法定代表人:李恩林。




申请执行人中电科(宁波)海洋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隆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一案,(2020)嘉仲字第7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电科(宁波)海洋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22031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市隆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强制执行书面材料,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除银行少量存款外,无其他任何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处罚款50000元。




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严敬形在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以(2021)浙1082民初3164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调解书确认:严敬形对本执行案件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分期履行。现在已经按调解书开始履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浙09执39号商事仲裁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建伟


审判员冷海波


审判员肖太河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