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恒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16行初39号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鄢陵恒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扶沟县人民政府、扶沟县大李庄乡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及赔偿一案。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涉及的被告有扶沟县人民政府和扶沟县大李庄乡人民政府,而扶沟县人民政府并非案涉《农村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及植树造林合同》当事人,明显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不同意变更本案被告并坚持起诉,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可直接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扶沟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扶沟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