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207执10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建设路西、鄂尔登路北(铁西豪德社区)居然警苑西区1#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莎木佳路一号街坊恒大华府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内0207民初351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7384.9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多次网络总对总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在多家银行的多个账户内有零星余额,无可供执行的实际控制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一套,该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三台,该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以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鼎坤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