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群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群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3执4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宝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10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宝群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正义村8队1号厂房,以及号牌为沪E1XXXX、沪B5XXXX的东南牌汽车两辆均被查封,但短期内难以处置。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正义村8队1号厂房,以及号牌为沪E1XXXX、沪B5XXXX的东南牌汽车两辆虽均被查封,但短期内难以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10886号民事调解协议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珮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