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1095江苏润神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1095号之二
原告:江苏润神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216-2111室。
法定代表人:董启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澍,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娟,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老山村。
法定代表人:戴兴泉。
原告江苏润神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润神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神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