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润神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保37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润神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董启伟。
被申请人: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兴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润神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苏1002民初109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9296.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已申请撤诉,故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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