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6691号
原告: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老山村。
法定代表人:戴兴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荷军,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金柳大道66-1号。
法定代表人:胡少卿。
原告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云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