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299号
申请人: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老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084418702T。
法定代表人:戴兴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中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911053644。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9823号。申请人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394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394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