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299号
申请人: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老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084418702T。
法定代表人:戴兴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中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911053644。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9823号。申请人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394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碧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投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394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