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402民初1842号
原告: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消防支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629552367。
负责人:戴有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0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第三人: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洛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29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