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02民初10636号之二
原告: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Q6UM9U,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团山村东侧(两屯关)砂石厂内。
法定代表人:郑君发,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洛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29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由,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东方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74元,保全费人民币1603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净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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