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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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206执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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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琪,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6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206民初3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共计73403.39元,支付执行费100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01元,本院已扣划上述存款并已上缴国库。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做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73403.39元及相关利息未实现,执行费1001元已交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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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焕斌
审判员  韦彰生
审判员  蒋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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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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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