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2民初240号
原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务区5号楼3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尼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1栋290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尼古***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2月26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