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尼古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2民初240号 原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务区5号楼3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尼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1栋290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尼古***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2月26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