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621民初501号
原告:河源市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0969265011,住所地紫金县蓝塘镇双兴村火甲桥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296G,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洛湾。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源市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3.86元减半收取1151.93元,由原告河源市
华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