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甘肃奇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恢63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09。
法定代表人:张喜春。
被执行人:甘肃奇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3年03月20日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身份证号码:620XXXXXXX********。
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奇禹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陕0125民初22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某某1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500元。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等信息,仅扣划回案件款59180元,虽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不具备处置条件,致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8执恢6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志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