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青海正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236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09。
法定代表人:张喜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正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红河湾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23MA758DR48P。
法定代表人:龚黎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正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陕0118民初215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50000,并承担案件诉讼费990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8执23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讲和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谭 飞
书 记 员 孙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