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236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09。
法定代表人:张喜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04月12出生,汉族,住眉县(霸王河工业园**园),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73811294A。
法定代表人:袁海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118民初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0638元、执行费19840元。
执行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8执2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讲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谭 飞
书 记 员 孙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