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鑫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4775号
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09。
法定代表人:张喜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男,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鑫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MA0DD75Q3R。
法定代表人:胡美丽,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8元,由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亚情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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