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3742号
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09。
法定代表人:张喜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男,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
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5元,由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亚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鲁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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