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4民初1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1980102J。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卫工路4号3幢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1929162232。
法定代表人:胡锡隆,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赣1024民初120号民事裁定,冻结的被申请人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40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因撤诉申请解除对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4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其所有的HJX—400横剪线设备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甘 志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朱诗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