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7019号
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路220号16栋深茂水泥综合大楼北侧1至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Q2T0F。
法定代表人:陈保庚。
被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卫工路4号3幢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1929162232。
法定代表人:胡锡隆。
被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莲新村十一巷12号兴发苑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34835H。
法定代表人:谢绿虹。
被告: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共乐社区宝莲新村十一巷十五号丰乐园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42689B。
法定代表人:谢绿虹。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2056Q。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
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与被告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粤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9.24元,减半收取计6639.62元,由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颖茵